**市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市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南省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县、乡编制分层级管理,县级机关不得占用乡镇编制。以县区为单位,乡镇总体空编的,应及时补充人员。严禁超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县区可根据需要,在全县乡镇范围内对乡镇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调剂使用。
第三条市级机关除个别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不新招录公务员,县级机关新招录公务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县区当年招录计划的30%,主要采取面向基层公开遴选的方式补充人员。每年可拿出一定比例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乡镇公务员招录数量、职位条件、专业需求等应尊重乡镇意见。乡镇可单设岗位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艰苦边远乡镇招录公务员,可不限专业,不受开考比例限制,拿出部分岗位招录本地户籍人员。
第四条注重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一般应经过群众提名、组织推荐、实绩评价、面试、考察考核等环节。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村干部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村(社区)书记、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连选连任两届及以上,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或担任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连选连任两届及以上,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大学生村官应经选举担任村(社区)书记、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任职满2年且在职或经选举担任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连选连任两届及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乡镇中心(站、所、院、校)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注重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领导干部,调任人选应符合干部调任相关规定。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一般不得直接调任。
乡镇领导干部的选拔和调任工作,由各县区负责,选拔和调任的方案及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五条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经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自正式任职之日起,享受相应领导职务待遇。经选举当选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的,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当选的第一个任期一般不调离乡镇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调离的,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且没有担任其他公务员岗位职务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不进行公务员登记,已登记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第六条乡镇机关可设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乡镇科级领导职数的50%的比例配备乡镇非领导职务。可从村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中直接选拔副主任科员,拟任人选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严禁超职数配备非领导职务干部。对符合*办发〔2018〕28号文件规定的几类人员可不占非领导职数。
第七条注重保持乡镇干部队伍合理结构,乡镇干部队伍中,既要有熟悉现代农业、村镇规划、社会管理、产业发展、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要有熟悉农业农村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乡镇领导班子要老中青相结合,注重发挥各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严禁任职年龄层层递减。要重视培养选拔乡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各县区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非党乡镇长。
第八条上级机关和乡镇之间不得以跟班、顶岗、抽调、学习等名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