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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市X区委会议制度VIP免费

提纲: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政令

  (三)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

  (五)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变更、撤销党组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七)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武装工作的领导

  (八)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区委委员

  (八)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一)传达学习并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本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1.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和全会、区纪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2.以区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3.本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4.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5.本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6.本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事项

7.本区组织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8.本区群众工作的重要事项

9.本区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10.本区政法工作的重要事项

11.本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12.本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13.本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

14.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15.涉及本区社会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16.本区武装建设的重要事项

17.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

  (三)讨论审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年度计划

2.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决算

3.听取区直管企业出资企业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

4.审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区委常委会的行政管理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政府投资等重大事项

5.区政协主席会议提出的年度协商计划

6.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1.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

2.听取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党校工作汇报

3.听取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汇报

4.听取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

5.听取各街道党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工作汇报

6.听取区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7.听取区总工会党组和团区委、区妇联党组织工作汇报

8.听取区人武部党委工作汇报

9.听取区委常委会决策事项督办落实情况汇报

  (五)审议决定其他应当由区委常委会决策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一)主题是否明确

  (二)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四)要讨论决定问题的条件是否成熟

  (五)文字材料或代拟稿是否基本符合要求

  (一)调查研究

  (二)形成方案

  (三)科学论证

  (四)征求意见

  (五)沟通协调

  (一)材料与中央和省、市的文件精神矛盾

  (二)材料提出的措施不具体明确和切实可行

  (三)材料内容未充分征求意见

  (四)材料的审批手续不完备

  (五)材料文字表述不准确

  (六)材料格式不规范

  (一)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全部议题

  (二)研究人员编制和组织机构、领导职数设置调整、干部人事议题的

  (三)研究纪检监察案件的

  (四)研究其他工作的

  (五)常委会讨论议题需进行宣传报道的

  (六)常委会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列席

  (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需要酝酿的重要事项

  (二)区委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举措落实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三)涉及干部人事、纪律检查、巡察方面的事项

  (四)区政府需提请区委先确定工作原则再进行决策执行的重要事项

  (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协党组需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

中共XX区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和《中国共产党X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委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区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对全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政令。

()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主动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变更、撤销党组。

()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武装工作的领导。

()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区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区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或区委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区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区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 全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可通过听取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并作出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需经政治协商的内容按政治协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须相应由全会或常委会决定;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全体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在言行上不能同常委会或全会的集体决定相违背。

第七条 区委讨论决定问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全会

第八条 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以及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的工作。

区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区纪委全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决定递补区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区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区委委员意见、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方案由常委会会议审定。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常委会提出建议议题。

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条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全会由区委书记主持,或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全会出席人员为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确定不是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负责同志和区纪委委员,区直各部门、各街道、驻区有关单位党员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

区委委员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全会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列席,适当增加列席人员数量和频次。

第十二条 全会召开前,如有需要,可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讨论决策问题时,主要负责同志不应先表明自己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发表自己观点。

第十三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推行和完善重大问题票决制。在决定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全局性、政策性、长远性问题时,全会应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经全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决策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 区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第三章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全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要定期向全会报告工作以及全会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具体职责是:

()传达学习并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研究决定本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1. 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和全会、区纪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以及拟提请上述会议审议的区党代会报告、区委全会工作报告、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2. 以区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常委代表区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3. 本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4. 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5. 本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6. 本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事项。

7. 本区组织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8. 本区群众工作的重要事项。

9. 本区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10. 本区政法工作的重要事项。

11. 本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12. 本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13. 本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

14. 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15. 涉及本区社会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16. 本区武装建设的重要事项。

17.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区委各部委办,各街道党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向区委报告或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讨论审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年度计划,重大专项规划方案。

2. 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决算。

3. 听取区直管企业出资企业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机关出资企业,区政府控投、参股公司的重大股权转让,以及区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报告。

4. 审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区委常委会的行政管理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政府投资等重大事项。

5. 区政协主席会议提出的年度协商计划。

6.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会议的重要会议事项。

()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1. 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2. 听取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党校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3. 听取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4. 听取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5. 听取各街道党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6. 听取区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7. 听取区总工会党组和团区委、区妇联党组织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8. 听取区人武部党委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9. 听取区委常委会决策事项督办落实情况汇报,一般每半年一次。

()审议决定其他应当由区委常委会决策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常委出席;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区委书记请假并知会区委办公室,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讨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建以及干部人事问题,由区委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讨论案件问题,由区纪委监委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区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材料进行初审:

()主题是否明确。

()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是否已经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是否已经进行公示、听证。

()要讨论决定问题的条件是否成熟。

()文字材料或代拟稿是否基本符合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提交审议条件的议题,退回议题提出单位修改完善。经初审符合提交审议条件的议题,由区委办公室报区委办公室主任审阅。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区领导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协调,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其他常委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由书记确定。

区委常委会在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等工作汇报时,从中确定有关重要议题。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大办、各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应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提交。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议题,原则上应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提交。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特别紧急或涉密议题,经区政府党组同意后,以部门党组名义提交。

区政协及区政协办、各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应以区政协党组名义提交。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题,应以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名义提交。

各街道党工委、各人民团体提出的议题,应以党工委或党组名义提交。

第二十五条 除重大应急事项、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和干部人事议题外,形成提请审议的议题材料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调查研究。议题负责人和负责单位必须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形成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决策方案,原则上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方案。

()科学论证。涉及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改革项目等,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求意见。对本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前应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区委委员、各街道及部分区党代表、区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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