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种类及期限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产假、婚姻、丧假、探亲假等期限和待遇
(三)事假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工作等综合确定期限
(四)病假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期限
(五)年休假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六)上级规定的相关假期
二、请销假程序
(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
(八)审批程序:
1、局党政主要领导请假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请假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
4、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九)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程序报批后
(十)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结束返回单位工作后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
(十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程序参照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执行
三、外出报告程序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市(不含县区)
1、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市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离开本市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
4、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离开本市
(十四)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
四、相关事宜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请销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种类及期限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假、婚姻、丧假、探亲假等期限和待遇,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三)事假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工作等综合确定期限,一个年度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病假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期限。
(五)年休假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不得同时安排同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上级规定的相关假期。
二、请销假程序
(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八)审批程序:
1、局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请假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4、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告局分管领导;2-3天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九)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程序报批后,需及时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