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不得损坏电梯、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道路、花基栏等公共设施
(四)不得制造超标准噪音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六)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写、乱画、乱挂等:
(二)遵守保洁规定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公共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治安安全和消防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窝藏涉嫌犯罪人员和赃物
(二)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爱护消防设施
(四)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五)管理好自己的电炉、空调、燃气等用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各种车辆
(二)严禁鸣放喇叭
六、业主在本区域内必须遵守下列违反房屋安装、装饰、装修的约定:
(一)安装空调时
(二)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
(三)对房屋进行装修
(四)如需要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业主无故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二、业主违反本规约“业主的义务”二、三、四、五、六之规定的
三、业主不按规定安装空调和装修房屋的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包括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
一、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二、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后即可生效
三、本规约生效后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一)共用部位包括:房屋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梯、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室外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以及其他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定本规约。
第一章 基本情况
名 称:**小区业主委员会
座落位置:**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和未批准收费标准的,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廊、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电梯、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道路、花基栏等公共设施;
(四)不得制造超标准噪音,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六)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写、乱画、乱挂等:
(二)遵守保洁规定,自觉将垃圾、杂物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严禁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保持共用场所和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公共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治安安全和消防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窝藏涉嫌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有犯罪倾向和危害公共利益的人和事要及时举报;
(二)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告知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应负的义务;
(三)爱护消防设施,如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或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处理:
(四)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五)管理好自己的电炉、空调、燃气等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