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
5.经营范围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元(或总计为十成)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
2.纯利润的%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
2.全体合伙人推选为合伙负责人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日至日查阅帐簿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开始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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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合同兹有、等
人,为经营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
年月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纯利润的%,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