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统计核算制度和信用体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发挥好财政在新的条件下的积极作用,需要完善财税体制,引导地方政府行为,消除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的内在动因,促进市场高效运转。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财政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四梁八柱”基本建立起来,国民经济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但仍存在影响市场统一、制约市场活力的难点堵点。应对内外各种复杂挑战,迫切需要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为此,中央提出了“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这蕴含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深层逻辑,即消除影响市场统一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动因,释放特大超级市场的活力和潜力,解决内需不足等现实问题,提升经济循环质量和市场运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具有维护市场秩序、支撑市场有序运转的作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诸多层面,都与财税体制密切关联。近年来,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国在财税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例如,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收入和支出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促进财政制度统一公平,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等。这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阶段,应根据 “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发挥好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为市场高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增长潜力。通过财政制度和政策,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在“纵深推进”阶段,财政推进市场建设,不仅强调财政制度的统一,消除影响市场运行的深层问题,突出“公平”“高效”,使市场运转更为顺畅高效,同时要突出“稳定”,通过需求管理,为市场运行提供稳定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引导地方政府行为。财政不仅具有导向性作用,而且是利益分配的基本工具。财政制度和政策体现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诸多利益关系。地方往往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追求本地利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消除低效、无序市场竞争的财政动因,防止因地方过度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阻碍资源流动和国民经济效率提升。
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需要做好“四个结合”
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要求,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做好“四个结合”。
其一,规范、统一地方财政行为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相结合。财政是影响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质量,一方面,统一财政规则,继续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财政行为,防止其形成市场分割、损害大市场建设的统一性。另一方面,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削弱无序、过度竞争的诱因。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增强潜在的财政收入能力,更容易引发区域保护主义行为和过度竞争。为此,需要统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财政收入改革,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形成有序竞争的制度基础。
其二,激励地方发展与区域利益协调统筹相结合。发挥地方积极性必须以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前提和基础。否则,就会导致行为异化,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地方发展中会出现成本和收益外溢的现象,这既有地方基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供给、区域功能定位等产生的发展成本分担、收益共享的问题,也有区域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尤其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引发了生产和价值创造方式及分配方式的变化,使区域分配不公平、税收和税源背离等问题更为突出。这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