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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自从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在指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又专门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实际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应当被更加认真地认识和对待。

坚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和要义。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犯罪形态和犯罪结构不断发生变化,犯罪治理的观念、模式和机制也会顺应时势与情境而进行调整,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和要义必须得到坚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互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它蕴含着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辩证统一原理。“宽严相济”既不是一律从严,也不是一味从宽,“宽”有宽的界限,“严”有严的标准,要形成相对合理的结构关系。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推行,我国犯罪治理的基本格局发生了明显转变。一个典型标志就是轻罪治理的逐渐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16.2万人下降至20236.1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则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的实践效应,既符合其精神与宗旨,也符合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本质和方向。

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宽”与“严”任何一端的偏废,都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和要义,“宽严相济”的本质是追求“宽严”结构关系的科学配置。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并没有彻底消除,甚至报复社会型的重大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在个别地方仍有发生。因此,切忌在“宽”的基本面向遮蔽之下疏忽了“严”的一面,只有实现宽严功能的有机结合,对严重犯罪始终保持“严”的震慑,才是“宽严相济”的应然之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犯罪治理的调节器,也提供了社会控制的一种方法论,其科学性及实践意义值得坚持。

避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中可能产生的不当倾向和误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具有进步意义,其自身也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不当的现象、倾向和误区,需要加以辨别、规避。

归纳而言,这些误区主要有如下三种。一是陷入“要么宽,要么严”的二元窠臼,将“宽严”关系简单机械理解为非此即彼,导致一味或过度地从宽或从严,可能导致走极端、突破底线,进而出现“纵容”犯罪或者过度严苛的情况,甚至出现类似罪行在不同时期的处理尺度偏差较为明显的现象,偏离“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和“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政策宗旨。二是陷入“轻罪宽,重罪严”的逻辑误区,不能综合全案因素准确区分个案的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存在裁量权运用过于僵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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