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高望远
二、以案为鉴
三、激浊扬清
四、知责担责
在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以及近期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最新部署要求。特别是今年春节后,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这为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本次大会既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会,也是一次严肃的思想整肃会,更是一次坚决的行动部署会。目的就是要教育引导全市法院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从思想深处廓清迷雾,在履职尽责中校准航向,确保司法权始终为了人民、服务大局、彰显公正。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登高望远,深刻领悟笃行正确政绩观的千钧分量
政绩观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统领司法工作的“总开关”、影响司法质效的“风向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不是一个空泛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必须时刻躬身践行、抓紧抓实的重大政治问题。其意义之重大、分量之千钧,需要我们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去深刻领悟。
第一,把握“国之大者”,这是秉持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立场和价值追求。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最大的“国之大者”,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的政绩,不是写在纸上的报告里,不是挂在墙上的奖牌上,更不是体现在冰冷的审判数据上,而是深深烙印在人民群众的心坎里,体现在老百姓的口碑相传中。错误的政绩观,必然导致司法工作偏离人民立场,把司法为民变成“司法为己”,把服务群众变成“服务指标”。比如,有的同志认为办案就是单纯的法律适用,忽视了案件背后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办案“结事了”但群众“心结未了”,这就是典型的“心中无民”;有的同志热衷于打造各种“亮点工程”“示范品牌”,追求媒体上的“高光时刻”,却对繁杂琐碎但关乎民生的“小案”不愿投入精力,这就是本末倒置。因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是要始终牢记人民法院前面的“人民”二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衡量我们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关乎民心向背的案件,努力创造经得起人民检验的司法政绩。
第二,顺应“时之大势”,这是服务发展大局的战略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2026年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营造法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与时代同频、与大局共振。一个地方的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政绩观出现偏差,就会给发展大局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害。比如,为了追求一时的地方经济数据,搞“选择性司法”,对某些企业“法外开恩”,对另一些企业则“顶格处理”,破坏的是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了所谓“招商引资”,在审判执行中搞地方保护,损害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吓跑投资者,侵蚀地方发展的长远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对我们司法工作者尤其具有指导意义。很多司法工作是打基础、利长远、润物无声的“潜绩”,比如,通过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判决,激励了一大批科技企业的创新热情;通过一次有力的执行,重塑了整个行业的诚信风气;通过一份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堵塞了一个领域的社会治理漏洞。这些政绩虽然不会立刻体现在结案率等显性指标上,但其对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深远而持久的。因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是要胸怀大局、着眼长远,坚决摒弃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司法政绩。
第三,认清“行之大戒”,这是锻造过硬队伍的内在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其中,一个重要的难题就是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和作风腐化。政绩观错位,往往是干部走向违纪违法的重要思想根源。一些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深渊,起点就是政绩观的扭曲。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谋求个人“政绩”、捞取政治资本的工具,为了“上位”不择手段,为了“出彩”不惜代价,最终必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滑向犯罪的深渊。近年来,我们法院系统内外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无不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有的法官为了个人名利,与律师、当事人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把法槌当成了交易的筹码;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的“单位荣誉”,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搞“数字泡沫”,甚至不惜制造假案填充指标,严重败坏了司法风气,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这些惨痛的教训警示我们,政绩观的堤坝一旦溃决,廉洁自律的防线就会全面失守。因此,扎实开展好此次学习教育,坚决纠治政绩观偏差,就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是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的关键一招。只有把正确的政绩观根植于灵魂深处,才能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努力创造经得起纪法检验的司法政绩。
二、以案为鉴,深刻警惕扭曲政绩观的百般形态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警示教育最直接、最有力的方式就是以案为鉴、以案明纪。近年来,虽然我们全市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干警是兢兢业业、清正廉洁的,但也不可否认,在少数单位和个别干警身上,错误政绩观的“病毒”依然潜滋暗长,并以各种形态表现出来,危害甚巨。我们必须深刻警惕,引以为戒。
第一,要深刻警惕“重显绩、轻潜绩”的形象主义,坚决摒弃“花拳绣腿”式的司法供给。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把心思和精力都用在了“装点门面”上。比如,耗费巨资建设高大上的诉讼服务中心、科技法庭,硬件设施一流,但服务群众的“软件”却跟不上,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事情依然难办,群众的体验感并未实质提升。又如,醉心于炮制各种“创新经验”“典型做法”,总结汇报材料写得天花乱坠,PPT做得精美绝伦,一心想着如何在上级领导面前“露脸”,在兄弟单位面前“显摆”,但这些所谓的“经验”往往是“盆景”,经不起实践检验,更不具备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还有的,在司法宣传上搞“报喜不报忧”,只讲成绩不谈问题,甚至夸大其词,把七分成绩说成十分,试图营造一派歌舞升平的景象,掩盖了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种“形象主义”的政绩观,本质上是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是忘了“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根本问题。它看似为单位争了光,实则损害了司法为民的初心,透支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真正的政绩是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潜绩”,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绩,而不是那些华而不实的“显绩”。
第二,要深刻警惕“重数据、轻实效”的功利主义,坚决摒弃“唯数是举”式的审判管理。一段时间以来,“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倾向在一些法院不同程度存在。审判管理指标本是提升审判质效的“指挥棒”,但在错误的政绩观驱动下,却异化为束缚法官手脚、扭曲司法行为的“紧箍咒”。有的法院为了降低“收案数”,搞“选择性立案”,对一些疑难复杂、不易处理的案件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将矛盾推出法院大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有的为了提高“结案率”,尤其是在年底等关键节点,搞“运动式清案”,不顾案件质量,粗糙裁判,甚至“拔高”适用简易程序,牺牲程序正义换取结案数字的“靓丽”。有的为了提升“调撤率”,不惜采取“压迫式调解”,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一个“调解结案”的结果,制造了新的不公。更有甚者,为了追求“低发改率”,明知下级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问题,也“层层维护”,不敢依法纠错,导致“错案”一路绿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上诉审的监督功能。这种“唯数据论”的政绩观,根子在于官僚主义作祟,把对上负责和对人民负责对立起来,只顾及考核排名,不顾及群众感受。它导致了“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顽瘴痼疾的产生使得司法失去了应有的温度和人性关怀,看似维护了数据上的“政绩”,实则输掉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要深刻警惕“重眼前、轻长远”的短视主义,坚决摒弃“竭泽而渔”式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必须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然而,一些同志在推进改革时,政绩观发生了偏差。有的表现为“等靠要”,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上级推一下动一下,满足于照搬照抄、依葫芦画瓢,不愿做结合实际、攻坚克难的苦功夫、细功夫。有的表现为“急于求成”,对一些需要长期探索、逐步完善的改革举措,总想“一口吃成个胖子”,搞“大干快上”,不尊重司法规律,结果是欲速则不达,甚至造成“翻烧饼”式的折腾。还有的表现为“选择性改革”,对那些容易出成绩、见效快的改革任务趋之若鹜,而对那些啃硬骨头、得罪人的改革任务,则绕道走、往后拖。比如,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一些法院对法官放权很彻底,但对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却不愿下真功夫,导致“有权无责”或“权责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短视主义”的政绩观,会让司法改革陷入“年年改、年年新,就是不解决真问题”的怪圈,看似轰轰烈烈,实则收效甚微。真正的改革者,应当是历史的“栽树人”,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及子孙后代的好事,哪怕自己任期内看不到显著成效,也要甘当铺路石,为后人“乘凉”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