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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形及审计依据VIP专享

提纲:

1.怎么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2.请问

3.请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4.政府采购“同一品目和类别”怎么理解?

5.包含两类不同品目的项目招标失败后可以分开采用非招方式吗?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6.物业项目预算金额一年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刚采购装修

8.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9.需求多样性

10.“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10种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形及审计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如何准确理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呢?我们从不同渠道整理了10种情形的权威答复,供参考。

1.怎么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某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编列采购一批计算机、打印机,预算金额1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实施采购过程中,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分别实施询价方式采购。这样算不算规避公开招标?

答:如果该项目预算作出了调整,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就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如果没有上述情形,那么就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2.请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中的”同一品目“,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指的是第几级即编码为多少位?

答:同一品目是原则性规定,可以是一级编码也可以是二级编码,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原则上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

3.请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答:“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4.政府采购“同一品目和类别”怎么理解?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中将床、桌、架等单独作为第三级目录列出,有各自的编号。那么,这些产品就分别是一个单独的采购项目吗?

答:这些项目床、桌、架虽然有各自的三级目录,但属于一个类别,如果在下达的采购计划是包含在一个预算编号下的,且合计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则一般合并在一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者即使划分成三个分项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应分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用后一种采购方式显然不利于项目管理,也不利于所购床、桌、架的设计风格、外观颜色的协调,因此除非采购的数量很大,或者为了保证在较短时间完成交货才会作出这样的安排。

5.包含两类不同品目的项目招标失败后可以分开采用非招方式吗?

两个不同品目的东西放到一起采购,总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采购失败后,把两个品目分开来走,同时减少采购需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违规?

答:不违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失败后也可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品目废标后把两个品目分为两个标段采购,同时减少采购需求,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6.物业项目预算金额一年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公开招标合同已于去年年底到期,今年下半年才启动招标工作签订公开招标合同,上半年过渡期产生的费用小于采购限额标准。请问过渡期内自行采购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定性为何种违法行为?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规避公开招标。(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7.刚采购装修,又备案采购相应的消防工程,算规避招标吗?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低于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的80%70%预算”属于不合理报价?刚采购了一个180万元的装修工程后,又财政备案招标对应的50万元消防工程,属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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