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捐赠的物品
2、国外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家、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赠的物品
1、生产、生活资料
2、文化用品、医疗康复设备
3、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4、其它物品
1、建立物品登记簿
2、设立专帐、专库、专人管理
3、保管人应保证物品安全
1、接收捐赠的物品一律要办理接收手续
2、凡通过邮局汇寄的物品
3、凡通过海关进口的捐赠物品
1、捐赠物品的管理工作由分管的副秘书长负责
2、对库存的捐赠物品定期自查
1、资助以弱势人群为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公益性单位
2、扶贫济困、赈灾救助
3、开展各种慈善活动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用途
1、指定捐赠的书面申请
2、受赠人有关情况的介绍材料
3、捐赠人与受赠人无亲属关系及其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1、申请人必须向总会提交书面申请
2、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进行审定
1、使用人(受赠人)必须在审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捐赠物品
2、使用人(受赠人)如违背使用原则
3、捐赠人与使用人(受赠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4、对于数额较大的捐赠物品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县慈善事业,做好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及《XX县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性质、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依法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慈善物品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必须在会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总会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接 收
第五条 凡拥护总会章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本着扶贫济困、支持和发展慈善事业的目的,以任何方式捐赠的物品,本会均予接收。
第六条 捐赠物品的接受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捐赠的物品。
2、国外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家、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赠的物品。
第七条 接收捐赠的物品包括:
1、生产、生活资料。
2、文化用品、医疗康复设备。
3、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4、其它物品。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捐赠物品的管理方式
1、建立物品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捐赠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名称、物品名称、原始价值、购置日期、物品折旧程度、接收物品时间、数量、联系方式等。
2、设立专帐、专库、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对库存物品按种类、性质、用途等分别存放和管理。
3、保管人应保证物品安全,防止失火、失窃、变质及人为毁损现象发生,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由于保管人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