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三)熟悉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
(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一)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二)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
(四)案件查证终结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洁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
(七)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
(一)有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
(三)主要事实确认错误造成后果的
(四)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等事实的
(五)主办人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提出移送建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三)由于上级领导的决策失误或其他问题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一)优秀等次: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10件以上
(二)合格等次: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5起以上
(三)不合格等次: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5件以内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达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的目标,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在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1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具体执法工作2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三)熟悉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二)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五)符合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