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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VIP专享

提纲: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3、报告处理

4、报告程序

5、严格纪律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

  (三)因疏于管理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城管执法局干部选拔聘(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行政行为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党纪、政纪处分

  (一)领导责任认定

1、问题发生前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

3、由中层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

  (一)委党办在查办案件时

  (二)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城管执法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城管执法委科级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组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装入本人档案,由人事科存档;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九条  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党办解释。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2)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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