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事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队伍建设,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试用期制,定期轮换,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谈话诫勉,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离任审计等用人机制。
第三条组织人事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定期考察、考核制度,把干部的定期全面考察与岗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原则。
第四条组织人事工作必须着眼于城镇建设干部队伍素质全面提高,着眼于县城建设事业的长远发展,坚持在执行“三定”方案的前提下有组织、有秩序地统一部署安排,做到优化年龄、知识、专业结构,严格掌握标准,严把进入关。
第五条组织人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编制、职位管理制度,不因人设事,不因人设职。实行编制实名制,严禁混岗混编。
第二章人员调配
第六条调配、引进人员必须坚持有空缺编制、有增人计划、按政策安置、符合人员结构与专业需要、工作需要等原则。
第七条调配、引进人员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其所长,调配得当。
第八条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军转干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商调人员时,首先必须调阅被调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或干部、职工登记表;经公司综合协调部审查考察,报公司党组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商调手续。
第十条公司副科级以下人员的内部正常调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公司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本公司系统内部借调人员,用人单位须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到公司系统其它部门或直属单位借人。被调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配。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范围:公司党组成员由上级管理;其他人员由公司党组统一管理。上述各级人员均按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