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原则及方法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
2、补偿金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
3、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三、工伤人员补助办法
1、1-4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
2、5-6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3、7—10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4、工亡遗属人员处理:
5、其他费用处理:
四、退休人员管理
五、内部债务处理
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养老保险
1、企业将已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在原单位将养老保险费缴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后
(二)、医疗保险
1、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须在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后
2、失业人员的缴费按年核定
3、企业须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
(三)失业保险
1、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2、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七、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管理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
2、企业将职工档案移交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八、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企业改制的批文(样本)
附件2
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附件3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证明材料(样本)
附件4
企业送审职工安置方案的文件(样本)
附件5
《关于对XX单位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结果样本)
一、安置原则及方法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6907人,其中:在职职工3866人;退休职工3041人。
在职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
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
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2、补偿金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400元,按400元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3、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
三、工伤人员补助办法
集体企业现有工伤职工175人,其中:1—4级47人(有3人已退休);5—6级23人;7—10级105人。
1-4级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6级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愿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7—10级工伤人员中在职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
1、1-4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待遇调整时间和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3)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