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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2篇VIP专享

提纲:

  (一)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原则

  (二)坚持激励担当、保护权益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原则

  (一)县纪委监委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

  (二)镇纪委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其他单位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

  (一)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全部失实

  (二)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部分属实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一)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上予以澄清

  (二)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员代表大会、群众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上予以澄清

  (三)在“X县纪委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予以澄清

  (四)党内条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提交审核阶段

  (二)报请审批阶段

  (三)组织实施阶段

  (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

  (二)反映的问题既不能查实

  (三)其他不适用澄清的情形

  (一)被举报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影响的

  (二)被举报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其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举报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一)澄清对象为股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村(社区)干部的

  (二)澄清对象为科级干部的

  (一)书面澄清

  (二)当面澄清

  (三)会议澄清

  (四)通报澄清

纪委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锐意进取,促进全县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组织、党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对象,受到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核查确属错告、诬告或其他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出认定结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条所谓错告,是指并非出于故意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的行为。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问题,往往由于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和观察问题的片面性,或由于调查研究不够,偏听偏信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对于错告的信访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要向其说明事实真相,进行提醒教育,正确引导。所谓诬告,是指有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以陷害他人为目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检举、控告行为。诬告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应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

(二)坚持激励担当、保护权益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保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失实信访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形成保护干事者、支持担当者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原则。坚持审慎求实、从严审批,规范实施,维护澄清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不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一般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进行办理。

(一)县纪委监委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本委承办部门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本委承办部门予以澄清。本条规定的本委承办部门是指县纪委监委承办信访件的相关室(部)、派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镇纪委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该镇纪委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镇纪委主要领导审核,报请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镇纪委予以澄清。

(三)其他单位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该承办单位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请该承办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该承办单位予以澄清。

第六条适用澄清的主要情形:

(一)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第七条开展澄清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上予以澄清;

(二)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员代表大会、群众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上予以澄清;

(三)在“X县纪委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予以澄清;

(四)党内条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分为提交审核、报请审批、组织实施等三个阶段。

(一)提交审核阶段。信访举报核查结束后,核查该信访举报件的承办单位认为符合澄清条件的,应当向被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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