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本单位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六)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候选人的推荐
(四)推荐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为大额标的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为大额标的的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
(四)重大活动项目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一)大额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
(二)本单位年度预(决)算编制情况和预算执行(调整)情况报告
(三)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
(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酝酿准备
1.分管负责同志提议事项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3.决策前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
5.会议由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
6.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7.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
8.会议议题涉及班子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
9.可视情邀请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10.会议记录人应相对固定
(三)执行决策
1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
12.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
13.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
(四)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通知》(市委〔2011〕15号)、《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2011〕10号)、《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以及县级国有公司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工)委书记及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党政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本单位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六)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本单位直接管理干部的职务调整及有关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候选人的推荐。
(四)推荐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本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为大额标的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为大额标的的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
(四)重大活动项目。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度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大额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具体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本单位年度预(决)算编制情况和预算执行(调整)情况报告,项目资金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