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环院字〔2021〕3号
关于印发《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内设机构:
《H学院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21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H学院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H学院
2021年1月10日
H学院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印发
附件:
H学院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精神,促进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创新,激发教师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促进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016]50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冀科政[2019]55号)、《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教[2020]68号)、《H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按一定程序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包括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和抚宁区)以外的国内地区开展科研活动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是指在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学生及受邀参与科研活动的校外人员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差旅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项目第二负责人审批;非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出差人出差前须填写《科研人员出差审批单》(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进行出差活动。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车出差,未经审批由于自驾车出差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承担相关责任。
出差人确因需要必须租车或者自驾车(车辆要求保险齐全,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额需100万元以上)出差的,出差前须填写《科研租车(自驾车)出差审批表》(附件3),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进行租车或自驾车出差;选择租车出差,报销时须附有租赁协议或合同、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包括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禁无明确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参加无学术价值的各类会议、培训。
第六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国内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预算允许范围内,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教授等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产生的订票费、改签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基于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中《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件1),教授等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相应级别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150%以内据实报销,其余人员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相应级别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130%以内据实报销(如上述文件所列住宿标准调整,本办法以调整后的住宿标准为依据)。
第十四条
出差人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注明“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字样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发票上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给予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返程的当日车票次日到达的须提供次日到达的时间证明),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为100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人,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可按照包干使用和据实报销两种方式管理,跨城市出差,出差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为80元/人/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如果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之间的市内交通费超过80元标准的,可以选择凭票据实报销,但不得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选择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须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对于无法确认交通费发生时间与地点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自驾车、租车、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学习通知。会议、培训、学习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参会人员一律不再支付;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须明确指出负担部分食宿费的金额),在前述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能提供依据证明由其他单位(或邀请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凭乘坐飞机登机牌或车票复印件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单位(或邀请单位)只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的,出差人凭乘坐飞机登机牌或车票复印件和住宿费票据报销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其他单位(或邀请单位)只负担住宿费的,出差人提供书面证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以城市间交通费的票据为依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研项目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