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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环党字〔202131

中共H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中共H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经2021622日第17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H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H学院委员会
2021624
附件:
中共H学院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持续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各中层机构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学校纪委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主体
谈话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谈话”的原则由学校各级党政一把手、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归口负责,也可以由各级党组织书记指定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
二、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是学校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三、谈话类型和方式
主要包括谈心谈话、任前谈话、履责谈话和提醒谈话四种类型。谈话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四、谈话情形和要求
(一)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谈心谈话的情形
1)领导班子出现不团结的;
2)职务职级发生变动或者退休的;
3)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工作表现突出的;
4)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置的;
5)患严重身心疾病、遭遇重大挫折、遭受家庭重大变故、经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以及长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
6)其他需要进行谈心谈话的情形。
2.谈心谈话的要求
1)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谈、主动谈,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2)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真心沟通、关心帮助、有效疏导、注重实效,真正化解矛盾和解决实际问题。发现重要情况或者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处置,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二)任前谈话的情形和要求
1.任前谈话的情形
新任(含提任、转任)的学校处级、科级干部,以及岗位调整、新进的其他管理人员。
2.任前谈话的要求
1)新任的学校处级干部,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在其任职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任前谈话,明确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强调廉洁自律,提出履行“一岗双责”的具体工作要求。
2)集中换届新任上岗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个人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进行一次任前集体谈话。
3)各中层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部门)新任的科级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任前谈话。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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