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监管部门评价(70分)
(二)交易平台评价(30分)
(三)加减分项
1.加分项
2.减分项
2021年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菏泽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管理,组织实施综合信用评价;市、县(区)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代理机构相关业务的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县(区)分平台负责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操作的信用评价。
第五条 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按照“统一制度、分别评价、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互联共享系统,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评价,系统自动汇总评价结果,部门据此进行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对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的分值设置:
(一)行业监管部门评价(70分)
指行业监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市场主体、评标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从业能力、服务质量和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的结果。
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由各行业监管部门确定。
(二)交易平台评价(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