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干部教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操作办法》两项制度的通知
河环党字〔2021〕27号
中共H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干部教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操作办法》
两项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机构:
《H学院干部教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和《H学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操作办法》两项制度经2021年3月11日第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H学院干部教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2. H学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操作办法
中共H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中共H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1:
H学院
干部教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干部教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按照干部、人事、外事有关规范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有关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
在学校退休的省管干部;
在职的中层干部(含免职未退休的,下同)、教工;
在学校退休的中层干部、教工;
上级组织和主管机关要求学校负责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事由主要包括进修学习、学术交流、就医、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探亲、访友、旅游等;因私出国(境)期间适用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其中探亲、访友、旅游等本人可以自主决定时间的事项,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内往返。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全程费用由当事人全额自理。
第五条
不得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国(境)外在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向省委组织部报告退休省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负责履行在职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程序;人事处负责履行退休中层干部、在职和退休教工、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程序。
在职省管干部(含免职未退休的)因私出国(境)的,党委组织部负责配合省委组织部履行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要区分因私出国(境)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后者适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河环院字〔2018〕16号),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信息备案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第六条之分工,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第二条范围内人员信息;其中第二条第四款范围内的人员,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组织和主管机关要求界定标准、人事处具体确定。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人员信息应注重协调协作,兼顾集中、定期办理和个别、及时办理。
第九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来校报到的、校内提任的(均以接到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或任命文件为准),党委组织部组织其填报个人信息、完成备案;其中调来干部在原单位已进行备案的,党委组织部联系其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撤销原备案、完成新备案。
第十条
自外单位调来、新录用教工的(均以开具报到通知单、签署用人合同为准),人事处组织其填报个人信息、完成备案;其中调来教工在原单位已进行备案的,人事处联系其原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撤销原备案、完成新备案。
第十一条
第二条第四款范围的人员来校的(以签署合同、协议为准),人事处组织其填报个人信息、完成备案;其中在原单位已进行备案的,人事处联系其原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撤销原备案、完成新备案。
第三章
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其他具同等效力的证件。
第十三条
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首次申办和因原证件丢失、失效等而再次申办。
第十四条
退休省管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程序是:
(一)申办人填写省委组织部制《退离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表》,交党委组织部;
(二)党委组织部核对《备案表》,确认信息无误的报党委书记审签;
(三)经党委书记审签同意,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四)申办人持备案手续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证件。
第十五条
在职中层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程序是:
(一)申办人填写《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审批表》,交所属中层机构党组织;
(二)中层机构党组织作出政治审查意见,同意申办的交党委组织部;
(三)党委组织部作出综合意见,同意申办的报党委书记审签;
(四)经党委书记审签同意,党委组织部开具《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申办人持《函》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证件。
第十六条
退休中层干部、在职和退休教工、其他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程序是:
(一)申办人填写《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表》,交所属中层机构党组织;
(二)中层机构党组织作出政治审查意见,同意申办的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作出综合意见,同意申办证件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签;
(四)经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同意,人事处开具《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申办人持《函》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证件。
第四章
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退休省管干部、在职中层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人事处负责集中保管退休中层干部、在职和退休教工、其他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安排专人、设专门设备、集中存放、安全保存因私出国(境)证件,建立借出、归还、移交台账。
第十八条
干部、教工在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新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当日,按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将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免去职务的(以免职文件为准)、退休的(以办理退休手续为准),党委组织部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人事处。
第二十条
教工提任为中层干部的(以党委常委会做出任命决定为准),人事处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沟通,每年对第二条范围内全体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名下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反查。
第五章
借出、使用、归还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工因私出国的,按证件保管权限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借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退休省管干部借出因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