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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环党字〔202129
中共H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
通知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机构:
H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2021515日我校首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H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中共H学院委员会
2021615

中共H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615日印发




附件:
H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年第32号令)《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冀工发【20132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H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提高办学水平与综合实力,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环境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人数在501——1000人的,代表人数为10—15%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分工会主席组织召开全体工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一个或多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副团(组)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性教师、青年教师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
(一)调离本学校的;
(二)退休的、保留公职离开学校的;
(三)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等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且失去群众信任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当代表的。
第十四条 代表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工作勤奋,为人师表;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的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不谋私利。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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