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河环党字[2020]31号
中共H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的
通
知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
中共H学院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7〕16号),为了更有效地开展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意义
党章规定,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党员交纳的党费不仅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每个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能否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衡量党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弱的重要依据,是对党员进行考核、民主评议、选拔任用的必要考察内容。
二、党费收缴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一)党费计算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见习工资、基础绩效工资。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2.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3.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生活困难党员减免党费,应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
5.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交纳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三)收缴办法
1.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党支部指定专人收缴党员党费,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根据实际收入构成核准确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党员个人交纳党费时在党员交纳党费清单上签字确认,党费收缴情况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的情况。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转出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在原所在党支部交纳转出当月的党费;党员不在校时间在6个月以内、不转出组织关系的,按时或提前交纳党费。
4.党员确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足额交纳党费的,经个人申请、党支部研究、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设上限。一次自愿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不能“留整去零”,自愿多交党费不限。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季度第3个月的下旬将本季度的党费存入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并将交款凭证和党员交纳党费清单原件(加盖党总支或党支部印章)交学校财务处,同时将交纳清单复印件交至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三、党费管理
党费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公开、透明、真实、准确的原则,民主监督原则。
(一)设立专门账户。学校党委建立党费收缴专门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H学院委员会,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