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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工作规则VIP专享

提纲:

  (一)移送案件线索应当填写《xx市人民法院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见附件)

  (二)移送案件线索应当由移送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部门印章

  (三)案件线索移送

  (一)刑事审判庭对各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核查后认为构成刑事案件线索的应移送至相应办案机关

  (二)刑事审判庭对各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线索的应向移送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自行备案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

  (二)私自扣押、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置案件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界泄露案件线索或案件信息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纪律的行为

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工作中的合力和规范性,就本院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是案件线索移送、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受理举报、登记备案、移送交办、建立台账、信息报送等事项。

第三条案件线索来源包括各业务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

第四条案件线索的移送应当严格落实审批程序。

(一)移送案件线索应当填写《xx市人民法院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见附件);

(二)移送案件线索应当由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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