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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VIP专享

提纲:

  (一)决议

  (二)决定

  (十二)批复

  (十六)抄送机关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适应H省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H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创新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方式方法。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置机要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必要设施,及时更新技术手段,促进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加强教育培训。在公务员招考中应当考察相关内容。

第九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公文制发、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定与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对下级机关及同级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的,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批转、转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用于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具体事项。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翻印的公文、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三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诗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下发纸质公文。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自身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文。从严控制以会议名义突击印发公文。不得将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第十八条 严格掌握公文制发规格。可以部门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可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
第十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二)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三)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上级党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名义报送上级政府。
(四)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六)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七)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按照程序报上级机关办公室(厅)办理,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室(厅)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或者向下级政府安排部署专项工作,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必须注明巳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超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政府行文或者经党委、政府同意并授权办公室(厅)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党委、政府批准,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报送公文;议事协调机构的公文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准确、规范的中文含义。
(六)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筒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公寻网称或者其规范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中文译名。
(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八)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九)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取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十)行政机关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初步意见。
(十一)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政府的部门以党委、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应当代拟文稿。
(一)部门代拟文稿,一般应当经党委、政府授权或者同意;未经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先行书面请示。
(二)部门代拟文稿,应当由其文秘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部门代拟文稿,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本部门和会签部门的运转时间,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于正式公文印发前2周送达党委、政府办公室(厅)。
(四)部门报送代拟文稿,应当书面说明背景情况、行文依据、起草情况、会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府联合行文,起草单位为党委部门的,先由党委办公室(厅)审核办理;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先由政府办公室(厅)审核办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初核。
第二十九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会议审议。
(五)主题是否鲜明、材料是否真实、判断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是否庄重、用词是否规范。
(六)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七)行政机关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恰当。
(八)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未经发文机关办公室(厅)审核的公文文稿,不得直送发文机关负责人;不按照程序报送的,发文机关负责人不予受理,退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负责人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报请党委、政府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三十三条 审签和修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当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签字、盖章应当使用全名,做到清晰工整,签收时间应当注明年、月、日,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份数、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经办人等。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巳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对上级机关的公文,凡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按照规定的范围分送;未标注印发传达 范围的,根据公文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分送范围。对下级及其他机关的公文,经筛选分类后分送,内容相同的情况报告类公文可以综合后分送。有明确时限要求 的,按照时限要求分送o
批办性公文一般由文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办 理要求。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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