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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VIP专享

提纲: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建设项目

2.服务项目

3.与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无关的采购类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的做法办理项目的公开招标

  (三)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未达公开招标限额的

  (一)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书)

1.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或者性质

2.招标方式

3.投标者的资格(资质)要求

4.交货(交工)期

5.技术、质量、服务(包括售后服务)要求

6.招标参考价或对建筑商(供应商)报价的最高限价

7.履约期限和方式

8.资金支付和结算方式

9.评审和确定成交的标准和原则

10.是否进行资格后审

1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发布招标信息邀请资质符合规定的建筑商或供应商参加投标

  (三)审核参加投标的建筑商或供应商的资质

  (四)唱标程序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取非评标方式定标的

2.采取评标方式定标的

  (六)发布中标公告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中标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中标金额

  (七)中标公告时间结束后

  (一)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二)为保证质量

  (三)关于物资采购类

  (四)对服务类项目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监督和验收

  (一)要加强资金管理

  (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高明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

3.高明区政府采购定点(自主采购)供货项目验收报

主动公开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文件

明教财201931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

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区教师发展中心,区开放大学: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201993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

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含服务类项目,下同)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201836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发改招〔201829)、《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依法依规不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府办〔201684号)、《关于高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20176号)、《关于做好2017年高明区区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明发改〔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所有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基建工程和货物类、修缮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或招标管理,也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和货物类、修缮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或招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以下规定办理好报批手续后方能对基建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立项

区直学校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区教育局呈报请示,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能立项,然后办理采购手续。具体如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由局财务基建科会同区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局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四条 项目招标须遵循以下规定归口办理: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直学校按规定核准招标方案后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400万元以上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2.服务项目。

1)勘察、设计、咨询(含招标代理)、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3.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无关的采购类。

纳入了《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佛发改〔201652号,今后随“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采购限额标准”的更新而更新,下同),而且达到以下规定的:

1货物类: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2服务类:如物业管理、法律、审计、办公设备维护和保养等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3)工程类:装修、修缮工程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的做法办理项目的公开招标。

(三)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未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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