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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VIP专享

提纲: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2.1砂浆及其数量、价格

2.2特别约定

2.2.1砂浆所列价款:甲方签收确认砂浆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2.2本合同签订后如约定价款需调整的

2.2.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需调整砂浆品种或采购量

2.2.4甲方需使用散装移动筒仓的

3.1乙方应当出具砂浆的合格证书和出厂检测报告

3.2乙方提供的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需符合标准中的质量要求

3.3甲方应当在砂浆交接时对其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进行查验核实

3.4甲方有权要求从砂浆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砂浆进行质量复检

3.5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砂浆实际使用的

3.6若砂浆的质量、环保性能不符合要求

3.7乙方承担所供砂浆从进场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

3.8乙方承担因在施工现场向散装干混砂浆移动筒仓打灰造成的环保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3.9甲方承担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责任

4.1对账周期:双方约定每天为一个对账周期

4.2对账方式

4.3付款

4.3.1本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其他:

4.3.2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4.3.3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供货期限日仍未通知乙方供货(包括交付剩余货物的)

4.4发票条款

4.4.1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通用普通机打发票

4.4.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开具发票

4.4.3甲方每次付款前

4.4.4本合同各方确认收款和纳税信息如下

5.1交(提)货方式:

5.2交(提)货时间:

5.3砂浆交接地点:

5.4甲方授权指定的砂浆签收人:

5.5甲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5.6乙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5.7指定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变更约定:

5.8计量方式为过磅计量

5.9其他约定:

6.1甲方义务

6.1.1甲方应当提前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

6.1.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对账并支付货款

6.1.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示的方法

6.1.4甲方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6.2乙方义务

6.2.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6.2.2乙方应当对砂浆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6.2.3乙方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有效期限

6.2.4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6.2.5乙方进入甲方场区遵守其安全有关规定

6.2.6乙方在运输过程中

7.1甲方违约责任

7.1.1甲方逾期付款的

7.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砂浆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

7.1.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7.1.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提)货的

7.2乙方违约责任

7.2.1乙方逾期交货的

7.2.2乙方交货后被甲方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

7.2.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8.1经双方协商一致

8.2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

9.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9.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10.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

10.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

12.3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

12.4其他事项:

BF—2021—0136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示范文本)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以下简称为砂浆)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砂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第二条 砂浆的基本情况

2.1砂浆及其数量、价格

序号

砂浆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数量(吨)

不含税单价(元/吨)

含税单价

(元/吨)

不含税总价(元)

总税额(元)

含税总价

(元)

合计

含税总价款大写: 小写:

备注: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双方按乙方实际供货量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2特别约定

2.2.1砂浆所列价款:甲方签收确认砂浆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 □运费 □装卸费 □出库费 □运输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税金 □其他:

2.2.2本合同签订后如约定价款需调整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并据此执行。

2.2.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需调整砂浆品种或采购量,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砂浆品种、数量、单价为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执行。

2.2.4甲方需使用散装移动筒仓的,甲乙双方需签订移动筒仓使用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质量及环保条款

3.1 乙方应当出具砂浆的合格证书和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口砂浆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进口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2 乙方提供的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需符合标准中的质量要求。上述执行标准如有变动的,以乙方供货时现行的最新标准为准。若甲方对砂浆有特殊要求或乙方就砂浆向甲方做出特殊承诺的,双方按甲方要求或乙方承诺中确定的更高标准执行。

3.3甲方应当在砂浆交接时对其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进行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砂浆的前述事项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并应说明理由。甲方收货后应及时检验砂浆质量,如对砂浆质量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4甲方有权要求从砂浆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砂浆进行质量复检。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但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砂浆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3.5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砂浆实际使用的,视为对砂浆认可,乙方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3.6 若砂浆的质量、环保性能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7乙方承担所供砂浆从进场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但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除外。

3.8 乙方承担因在施工现场向散装干混砂浆移动筒仓打灰造成的环保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3.9 甲方承担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责任。

第四条 对账、发票及付款

4.1对账周期:双方约定每 天为一个对账周期。

4.2对账方式

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双方应对上一对账周期中乙方货款进行对账并签署对账单,对账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对账单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发货单及对账单是双方结算付款的凭证。停止供货后 日内进行总结算,总结算单须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4.3付款

4.3.1本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转账 □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 □其他:

4.3.2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2)分期付款: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估合同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按照实际采购量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

3)按月度付款: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上一月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4)按对账周期付款:甲方于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的次日支付上一对账周期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5)按供货量付款:乙方的每批货物送达且验收合格到后 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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