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求真务实、探索创新,聚焦和解决突出问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不断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应当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作为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书记应当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员干部应当增强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无论职务高低,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内重要仪式、活动等应当悬挂党旗,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第二章 严格“三会一课”
第四条 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应当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应当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
第五条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不得用业务会代替“三会”,不得用业务课代替党课。
重要的集体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六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讲1次党课,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为分管单位党员讲1次党课;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所在党组织党员讲1次党课。
党课内容应当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贴近党员、贴近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七条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收缴党费,党员应当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党费,一般每季度上缴1次,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各部门机关党委或者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章 严格双重组织生活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请假。党的高级干部应当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第九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