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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 2022年2月8日)VIP专享

提纲: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

  (一)医疗费用支出

  (二)教育费用支出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

  (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一)核对发生时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

  (一)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

  (四)高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

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2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28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

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为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 各地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三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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