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装整洁得体
(二)等候服务、办理事务时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随意躺卧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等
(六)携带宠物外出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遵守相关规定
(八)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禁止钓鱼、游泳的区域垂钓、游泳
(九)不攀爬、跨越和破坏围墙、栅栏、绿篱
(十)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十一)遇到突发事件时
(十二)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
(二)不在车行道上停留、拦车或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时
(五)驾驶车辆时
(六)驾驶车辆时
(七)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
(八)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九)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
(十)其他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讲究卫生
(三)文明祭祀
(四)控制吸烟行为
(五)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业人员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七)疫情期间主动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八)遵守医疗秩序
(九)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分类投放垃圾
(二)不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四)文明用餐
(五)低碳出行
(六)使用环保产品
(七)爱护野生动物
(八)保护古树名木
(九)野外露营、野炊安全用火
(十)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个人隐私
(三)不观看、传播低俗或者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信息
(四)网络运营者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公平竞争
(二)礼貌待客、诚信经营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
(四)不占道经营
(五)不生产、销售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产品
(六)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出行、文明观景
(二)尊重地方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三)服从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
(四)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五)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场所时
(六)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七)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文明和谐校园环境
(二)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三)教育工作者应当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
(五)家庭和社会应当关爱学生成长
(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二)不损坏公用设施
(三)保持村居房前屋后整洁卫生
(四)不从高空抛洒物品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六)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
(七)不在公共楼梯通道堆放杂物
(八)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九)其他城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珍爱家庭、重视家教、培养家风
(二)夫妻互相忠实
(三)尊敬长辈
(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五)家庭成员平等相待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文明执法规范
(二)政务服务单位制定文明服务规范
(三)供水、供电、供气、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业、网络电商交易平台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规范
(四)其他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文明行为规范
(一)助人为乐
(二)见义勇为
(三)热心公益
(四)匡扶正气
(五)移风易俗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严格执法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2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12日公布 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升惠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彰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惠民之州”城市形象相契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治理和倡导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城市文明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侨联、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企业事业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第六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办理事务时,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随意躺卧,在公共场所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不影响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防止出现噪声扰民、影响通行等妨碍他人的行为;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等,遵守秩序和礼仪,不影响其他观众,不向场内抛掷物品,不损坏现场设施,退场时自觉带走垃圾;
(六)携带宠物外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宠物伤害、惊扰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禁止钓鱼、游泳的区域垂钓、游泳,不在公共场所裸晒、裸泳;
(九)不攀爬、跨越和破坏围墙、栅栏、绿篱,不攀折树枝;
(十)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十一)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十二)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不在车行道上停留、拦车或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主动往空位移动避免拥挤;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时,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佩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员,礼让行人,超越行人时提前减速示意;
(五)驾驶车辆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和公交专用车道;不向窗外抛物、吐痰,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六)驾驶车辆时,至人行横道、学校附近或者积水路段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主动让行;遇到无红绿灯或者多道并入主车道会车行驶且道路狭窄时,保持依次交替通行;
(七)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规范停车,不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无障碍通道、消防通道、城市绿地、绿道、碧道等,不占用公共空间私设停车位;
(八)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违规停靠,不抢客、不欺客、不甩客和无故拒载;
(九)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
(十)其他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
(三)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丧葬祭奠物品;
(四)控制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五)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业人员,在工作时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疫情期间主动配合做好防控工作,遵守相关规范和要求;患有传染病时,及时主动治疗,配合检验检疫,按规定如实报告情况;
(八)遵守医疗秩序,尊重、理解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不在医疗卫生场所聚众闹事;
(九)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在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维护生态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分类投放垃圾,不随地乱扔、乱放垃圾;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无害化处理宠物尸体,不随意抛弃和掩埋;
(二)不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节约水、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