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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VIP专享

提纲: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二)古树名木

  (三)传统地名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一)反映惠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有关的

  (三)在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标志性的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一)东江、西枝江、西湖自然水系与历史城区相融共依的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

  (二)与罗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三)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风貌格局、山水界面和主要景观视线通廊

  (四)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及淡水老城等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

  (五)叶挺故居、百庆楼、罗氏祖祠、归善学宫、东坡井、宾兴馆、惠州府城遗址、平海城门楼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六)演达小学、鼎臣亭、惠州生产资料商店、淡水战时钟楼、三太子庙等历史建筑

  (七)惠东渔歌、罗浮山百草油制作技艺、小金口麒麟舞、淡水客家凉帽制作技艺、舞火狗、龙门农民画、惠州莫家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重点内容

  (三)历史建筑价值评估和存在问题

  (四)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

  (五)分类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七)实施措施与建议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沿较为集中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的外围边界线进行划定

  (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

  (一)国有历史建筑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五)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

  (六)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

  (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

  (三)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一)对历史文化、艺术价值高

  (二)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及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一)通过资金扶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

  (三)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

  (四)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作为办公场所

  (六)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留、恢复传统地名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专项措施的

  (七)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61027日通过的《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1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3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1219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61027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1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61219日公布  自2017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挖掘、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及维护修缮等工作,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旅游、公用事业、园林、房产、环卫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的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土地、消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历史文化名城专家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论证或者评审,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历史文化知识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二)古树名木;

  (三)传统地名;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惠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有关的;

  (三)在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标志性的;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公众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查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实施预先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见,并组织勘验;经勘验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列为预先保护对象,启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申报程序,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先保护对象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预先保护期限为县级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动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东江、西枝江、西湖自然水系与历史城区相融共依的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历史城区的空间特色结构;

  (二)与罗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三)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风貌格局、山水界面和主要景观视线通廊;

  (四)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及淡水老城等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

  (五)叶挺故居、百庆楼、罗氏祖祠、归善学宫、东坡井、宾兴馆、惠州府城遗址、平海城门楼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六)演达小学、鼎臣亭、惠州生产资料商店、淡水战时钟楼、三太子庙等历史建筑;

  (七)惠东渔歌、罗浮山百草油制作技艺、小金口麒麟舞、淡水客家凉帽制作技艺、舞火狗、龙门农民画、惠州莫家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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