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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4年11月26日公布)VIP专享

提纲:

  (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

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

  (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

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

  (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

1.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2.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4.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和殡葬政策情况

5.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15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1126日广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41126日公布2015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七条 村务公开事项包括:

(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

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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