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自愿申请
四、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逐级审核
2.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
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
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
5.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将第五条第二项第2点修改为:
2.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
六、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停止发放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户籍迁出本省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7.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
8.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民规字〔20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有关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安排;珠三角地区自行承担本地所需全部资金。
三、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本省户籍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对属于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对属于外省户籍的残疾人,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粤民办发〔2021〕4号)关于“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省通办”补贴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