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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VIP专享

提纲: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

  (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11115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明确本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第七条 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功能

  第九条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

  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

  第十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

  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一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

  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五条 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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