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4〕11号 关于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管理与激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服务是学院拓宽人才培养渠道、拓展学科专业发展空间和改善教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汇聚资源,激发活力,推进学院社会服务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财务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23〕8号)、《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校科发〔2023〕1号)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校教发〔2023〕4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服务项目涵盖非学历教育培训(短期非学历教育培训班,财经类证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等),各类各级规划,咨询、评估与研究报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激励办法
第三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员工开展社会服务和院外职工汇集社会服务资源的积极性,学院根据“谁负责、谁跟进、谁受益”的原则,对社会服务活动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并予以相应激励。
第四条
激励办法
一、短期非学历教育培训班项目。在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按进入院基金金额的5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进行二次分配。
二、财经类证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项目。待项目立项运行后,另行单独制定相应激励办法。
三、各类各级规划、咨询评估与研究报告项目。在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采用超额累进法,根据单人年度项目到账总经费[1](以下用T代替)梯级测算,按进入院基金金额[2]的20%-10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进行二次分配。
具体测算如下:
1.T<3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20%奖励;
2.30万≤T<5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30%奖励;
3.50万≤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