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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3日)VIP专享

提纲:

  (一)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

  (二)建设、运行国家卫生健康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三)实施全国卫生健康综合统计、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居民健康状况等监测及各类专项统计、调查

  (四)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统计经费及统计工作设备保障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五)统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及统计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指使、授意统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七)在统计调查中泄露个人统计调查资料

  (八)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12 号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3928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马晓伟   

20231113日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业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咨询等统计活动和实行统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生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管理和发布有关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实施统计分析和咨询,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专业培训。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直属统计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统计调查制度的拟定以及技术审核;

(二)建设、运行国家卫生健康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负责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管理、分析、应用以及卫生健康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修)订;起草全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具体承担卫生健康统计提要、年鉴编审工作;

(三)实施全国卫生健康综合统计、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居民健康状况等监测及各类专项统计、调查;

(四)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

第九条 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在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卫生健康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控制、分析应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执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规章制度,管理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提高源头数据真实性,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发挥统计工作支撑服务作用。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做好统计人员的职称评定、聘任工作,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其中专职统计人员应当掌握统计分析基本方法,具备较强的统计专业能力。

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常规卫生健康统计项目和专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常规卫生健康统计项目包括综合性或有关业务工作年报、季报、月报、日报和实时报告等。专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定期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的统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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