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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粤残联〔2017〕135号)VIP专享

提纲: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残联〔2017135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自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统一制发以来,全省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局(委)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办证周期相对较长等不足问题。为积极适应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紧扣我省残疾人证核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了《广东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宣传,科学规范实施,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式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附件4广东省残疾人证申请表

  附件5广东省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三条 各级残联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残疾标准、核发残疾人证程序、残疾评定费用及减免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 残疾人证办理要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重点关注未成年残疾人。

第七条 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将残疾人证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残疾人证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移交、销毁等制度。残疾人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全省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残疾评定工作。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准入标准。各地新设或调整评定机构、变更评定机构的残疾评定类别,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局提出,报相应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审核,并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批准通过。

第九条 省残联、地级以上市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地级以上市残联和卫生计生局(委)分别成立本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评定的机构认定、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受理争议。

第十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残联和卫生计生局(委)共同确定评定医师。评定医师调离原评定机构或未被聘任医师岗位,自动丧失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应加强对评定机构的指导,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评定机构和评残专家库,建立对评定机构残疾评定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评定医师培训,并将培训纳入医师继续教育学习范围。如遇相关政策、评定标准变更或评定机构、人员调整等情况,应及时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评定机构应当在推荐评定医师、组织评定医师参加培训、网上申办残疾人证系统的使用和设备运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 残疾人证样式与填写要求

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十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440102198011110011   4  3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第十六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监护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持证人像页的照片上未加盖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九条 多重残疾应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其他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四章 残疾人证申办

第二十条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光面相纸,照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人像占照片三分之二,可见双耳,五官清晰,不能佩戴帽饰等饰品,视力残疾人可戴有色眼镜),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确因身体原因出门困难、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不能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可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代理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没有直系亲属、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

2.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须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验。

1.对情况属实者,应予以受理;

2.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

3.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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