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
(六)遵守工会章程
(一)个人服从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
(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三)信念坚定
(四)坚持实事求是
(五)坚持原则
(六)作风民主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通过)
总 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中国工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强化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引领,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进我国工人阶级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作用,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中国工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工会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