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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黄)《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VIP专享

提纲:

  (一)景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道路、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地、商场、宾馆饭店、临街店铺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五)河道、湖泊、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七)废弃的厂房、建(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玻璃瓶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使用粪便、粪水浇灌露天植物

  (四)乱倒粪便、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15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7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1816日公布 自2021101日起施行)

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527日通过的《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7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10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8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等专项管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日常巡查检查机制。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七条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可以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予以回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八条 本市倡导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送达责任书,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景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道路、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地、商场、宾馆饭店、临街店铺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五)河道、湖泊、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七)废弃的厂房、建(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无法确定或者联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仍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人可以自行对责任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免除其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暴露等情形,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责任区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清洁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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