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的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等同于“以据为己有为目的”
三、丙未与甲、乙、丁事前通谋
以私发“奖金”为目的骗取公款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甲,A国有公司总经理;乙,A国有公司副总经理;丙,A国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丁系乙的同学、私营企业主。2019年,在丁的牵线下,乙、丙为A国有公司做成一单投资项目,为公司创造丰厚利润。2020年,考虑到上级单位一直未批复此前已经口头承诺的奖金方案,甲授意乙从其他项目中套取“奖金”发给乙、丙、丁。在乙的具体操作下,丁与该国有公司签署虚假协议,以给另一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为由,经丙、乙、甲逐级审批,按相应比例从A国有公司套取300万元,转至丁控制的公司账户内。在此过程中,丙按照正常程序履职,对套取公款不知情。资金套出后,甲明确表示自己不要,将300万元平分给乙、丙、丁三人。乙与丁关系密切,其钱款一直放在丁公司账户上未提取。甲告知丙要发“奖金”并让其提供一个非本人的银行账号,丙了解到资金性质后,意识到“奖金”来源系套取的公款,但仍提供了账号,后丁将100万元转入丙提供的账号内。
【分歧意见】
对于甲、乙、丙、丁是否构成犯罪,涉嫌何种罪名,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人员均不构成犯罪。甲为了兑现此前上级公司已经允诺的奖金方案,安排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套取公款,为下属发放“奖金”,其本人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综合考虑动机、手段、情节,甲属于违反规定滥发奖金,应认定为违纪违法;对于发放的“奖金”,可责令乙、丙、丁予以退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经甲、乙共同研究,以单位发奖金的名义,将国有公司公款分给个人,A国有公司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对此负有责任的甲、乙应受到刑事处罚;丁以提供虚假咨询服务的名义骗取国有公司资金,构成诈骗罪;丙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丁以咨询服务费名义骗取公款,而丙签字审批同意支付,且分钱时知晓资金性质,因此与甲、乙、丁三人共同构成贪污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甲、乙、丁三人共同构成贪污犯罪。丙由于不知情且未参与其中,在三人贪污既遂之后才分钱,不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可责令其退赔10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支持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甲的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