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通过袁某向陈某放贷获利
二、袁某的行为应从实质上把握和评价
吸收亲友资金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袁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至2020年,工程老板陈某陆续承接袁某管辖范围内多个政府工程,袁某未提供帮助。2018年1月,陈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袁某提出借款需求,承诺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袁某为赚取利息,决定出借家庭资金50万元。同时,袁某将陈某借款需求及承诺利率告知其妻弟王某(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王某亦出资50万元请袁某一同借予陈某,2018年2月,袁某通过王某账户将100万元转至陈某的银行账户,并以王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截至2020年案发,陈某共支付袁某利息40万元,袁某、王某各分得2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袁某将家庭资金用于放贷收息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没有分歧;袁某吸收王某资金50万元一起向陈某放贷收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陈某系平等民事主体,陈某有资金需求,王某通过袁某放贷,利率未超过陈某融资利率,属正常民间借贷,不宜追究袁某纪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帮助王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陈某放贷收息,其职权能够保障王某的本金安全,侵害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袁某吸收王某资金,以王某名义向陈某放贷收息,实质借贷双方系袁某与陈某,陈某借款对象系袁某,本案实质上是袁某违规放贷收息,袁某分配部分利息给王某系其处置违纪所得的个人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