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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违纪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

  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办理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李某,男,中共党员,某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20203月主动到市纪委交代2019年春节收受某渣土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送1万元礼金,但刘某当时在国外居住且无法取得联系,不能向其进行核实取证。在现有情况下,能否给予李某相关处理?

  案例二:王某,男,中共党员,某县卫健局局长,在接受组织审查时,主动交代其于2018年至2019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赵某安排的宴请5次,共计花费约2万元,宴请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均得到赵某印证,但无法调取消费记录。能否认定王某违反廉洁纪律?

  案例三:张某,男,某省原安监局局长,20188月在留置场所接受调查时,交代了其于20168月至20181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承揽工程业务并收受朱某给予的50万元现金的情况。朱某在行贿地点、事由、时间等方面的证词与张某供述基本一致,但坚持行贿金额为20万元。如何认定张某受贿事实?

  现有规定已对言词证据的采纳和补强规则予以明确。违纪案件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则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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