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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VIP专享

提纲: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2.1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4.1监测和风险分析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4.2.2预警信息发布

4.2.3预警行动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信息报告

5.1.2信息共享

5.1.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5.2先期处置

5.3分级响应

5.3.1四级响应

5.3.2三级响应

5.3.3二级响应

5.3.4一级响应

5.4应急措施

5.4.1现场污染处置

5.4.2转移安置人员

5.4.3医学救援

5.4.4应急监测

5.4.5市场监管和调控

5.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4.7维护社会稳定

5.5响应终止

6.1损害评估

6.2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置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实施时间

8.5预案解释部门

2.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表

3.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表

4.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5.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6.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吕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5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县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市政府成立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 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气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市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2 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跨市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2.3 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

  3 风险防控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及分局、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分局。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市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市、区)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比照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确定。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监测到或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县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信息报告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2)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应当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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