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话笔录的适用
二、讯问笔录的适用
三、询问笔录的适用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监察机关笔录类型适用浅析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工作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违法犯罪事实的直接作用而具有重要价值,其往往以笔录的形式呈现。笔者在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笔录形式上存在瑕疵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影响了监察程序的规范性和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本文就监察调查如何选择合适的笔录类型谈几点体会。
一、谈话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谈话。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还明确,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等措施。因此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在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阶段均可适用,该笔录既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尚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核查人(初核阶段)。实务中,有的调查人员对涉嫌职务违法尚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没有按规定使用谈话笔录,而是使用讯问笔录,这是不合规的。
二、讯问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