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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获得项目后合法经营获利是否应予追缴VIP专享

提纲:

一、从“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分析

二、从是否具备“直接性”的角度判断

三、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维度推导

行贿获得项目后合法经营获利是否应予追缴

  【典型案例】

  孙某,B县某建筑企业负责人;李某,B县县委书记。孙某想获得该县某产业扶贫建设项目,向李某提出请托并向其行贿100万元。在李某授意下,建设项目招标书基本按孙某企业的资质定制,后孙某企业顺利中标该建设项目,合同金额3500万元,工期一年。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用于项目建设的合理支出为275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案例中孙某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应予追缴以及如何追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虽然在争取项目过程中对公职人员行贿,获得了一定的机会或竞争优势,但其获得收益主要是靠其后合法的项目建设行为,其行贿行为与获利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对于孙某在该项目中的获利不应追缴。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孙某的获利是靠合法项目建设产生,然而该项目建设的机会是通过行贿获得,没有行贿获得的机会,就不可能有后面的巨额所得,项目建设行为只是一个中间介入的促进利益实现的因素,并不会阻却行贿行为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对于孙某在该项目中的获利应全部予以追缴。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原则,对孙某在该项目中的获利应予追缴,但在追缴数额方面,应当扣除直接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合理支出及该支出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通过行贿手段获得机会或竞争优势,后来又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利益是否可以作为不正当利益予以追缴。笔者认为,可以从“不正当利益”表现形式、行为本质及社会公平正义三个维度分析。

  一、从“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分析

  何为不正当利益?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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