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纪故意的转化与另起违纪故意的区别
二、程某属于另起违纪故意
违纪故意转化还是另起违纪故意
【典型案例】
程某,中共党员,A县B街道办会计。2018年12月,B街道办分管副主任李某、办公室主任王某以及程某因公前往C县参加为期3天的财会人员培训。由于程某的老家就在C县,该县茶叶比较出名,程某便决定私人购买该县某著名品牌茶叶2盒分别送给李某和王某,共计花费3000元。2019年元旦节前,B街道办开展慰问困难老党员活动,程某在购买相关慰问品时产生虚报费用的想法,并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将之前买茶叶的3000元予以公款报销。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用公款报销茶叶费后,其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品的违纪行为已经转化为贪污行为,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时不再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而应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品的违纪行为转化为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处理时引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
第三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品的违纪行为和贪污行为,分别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时应同时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并引用第二十三条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