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钱某缺乏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
二、钱某具备传达行受贿双方合意并促成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主观意图和居间沟通、协调撮合的行为表现
三、钱某获得居间利益的客观结果
牵线搭桥并收受转送贿款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王某,群众,A市甲公司员工;钱某,中共党员,A市乙公司副总经理;马某,中共党员,A市某交警大队民警。
2021年11月某日,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A市某酒店附近,撞上交通隔离护栏,因害怕无证驾驶被处罚遂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钱某帮忙疏通关系、打招呼,使其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同时承诺给予钱某介绍费。同日,钱某联系马某帮忙打招呼,马某同意并索要人民币6万元,而后王某向钱某支付7万元,其中6万元送给马某,剩余1万元作为介绍费给钱某。收钱后,马某帮王某向相关人员打招呼。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钱某构成何罪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行贿罪。钱某接受王某的请托后,将王某行贿的6万元送给马某,俩人在行贿合意上有契合,在贿送行为上有衔接,钱某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介绍贿赂罪。钱某在王某与马某之间进行沟通撮合、牵线搭桥,进而促使王某向马某成功行贿,其撮合行为具备居间介绍特点,撮合结果直接促成受贿犯罪,据为己有的1万元为非法获利,钱某构成介绍贿赂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钱某缺乏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