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的行为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构成要件
二、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私人宴请后再公款报销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A县交通局局长。2018年11月某日晚,王某在一餐厅以私人名义宴请其党校同学A县建设局局长陈某,共消费5500余元。陈某在席间多次强调不能用公款消费,王某称是自己私人出钱。事实上,王某原计划个人支付宴请费用,但付款时发现消费金额较大,便决定个人先支付费用,事后再以单位组织活动、公务接待等名义用公款报销。其后在王某的指示下,A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钱某到上述餐厅开具8张发票,以8次公务接待为由,编造接待审批单,公款报销了上述费用,后钱某将报销的5500元现金交给王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怎样引用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具体条款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处理时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用于支付个人费用,其行为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处理时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处理时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评析意见】
对于该案的处理和条款引用,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王某的行为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构成要件
判断王某的行为符合《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