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违规招录王某、周某并直接安排待岗领取薪酬
二、张某违规招录其妻李某并直接安排待岗领取薪酬
三、张某违规招录陈某并直接安排待岗领取薪酬
安排亲友在所属国企挂名领薪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甲公司系乙国有公司的参股企业。2012年1月,张某经乙国有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任命,出任甲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改制,仅保留少数行政人员在岗,将大部分职工转为“待岗职工”。2015年1月,张某明知甲公司没有用工需求且已有大量“待岗职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个人违规决定以甲公司名义与其妻李某、其弟媳陈某(与张某无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以及朋友介绍的王某、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转为“待岗职工”。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甲公司在改制期间按照原“待岗职工”的标准为李某、陈某、王某、周某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共计160万余元(李某、陈某、王某、周某各领取40万余元)。
【分歧意见】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明知甲公司没有用工需求的情况下,违规招录李某等4人并直接安排待岗,造成国有公司公共财产损失16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明知甲公司没有用工需求的情况下,违规招录王某、周某并直接安排待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8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违规招录其妻李某、其弟媳陈某,并以直接安排待岗领取薪酬的形式从甲公司侵吞80万余元款项,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明知甲公司没有用工需求的情况下,违规招录陈某、王某、周某并直接安排待岗领取薪酬,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120万余元,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违规招录其妻李某,并以直接安排待岗领取薪酬的形式从甲公司侵吞40万余元款项,构成贪污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某违规招录王某、周某并直接安排待岗领取薪酬,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张某在明知甲公司没有用工需求的情况下,违规招录王某、周某并直接安排待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一是从主体身份上看,张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根据《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