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犯罪过程有无利用职务便利
二、判断是否构成诈骗
三、考察犯罪对象是否为公共财产
公职人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2月至12月,民警童某办理A、B涉嫌共同生产、销售假药案时,在追缴赃款过程中,以收缴非法获利(查实获利12万元)、销售金额或变更罪名等理由多次要求A、B家属代为退赃,并称多退多赔可从轻处罚;二人家属陆续交与童某个人共38万元,童某在执法办案系统外开具套版扣押清单让家属签字。所得款项被童某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日常消费。
案例二:2021年5月至8月,民警辛某调查C涉嫌诈骗案但未查实,偶然发现C的银行卡账户余额30万余元,谎称账户资金过多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所得,需先行扣押,待查证后再退还,并制作一张虚假的接受物品清单;C信以为真,在清单上签字并向辛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后C多次催问,辛某以事情尚未查清等为由搪塞。辛某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童某、辛某利用处理相关工作事项或案件时经手、管理涉案财物的职务便利,编造理由骗取所交公款,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均构成骗取型贪污。
第二种意见认为,童某、辛某利用工作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且财物均未交进公账不受单位管控,不属于公款,均构成诈骗。
第三种意见认为,童某借案件退赃之机编造理由让犯罪嫌疑人多退赃款给其个人,得款后应交公不交公,构成侵吞型贪污。辛某的骗取行为与职务无关,所得钱款更与单位无关,其骗取他人私财,应构成诈骗。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公职人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可能触犯贪污或者诈骗犯罪,如何定性存有争议。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一、考察犯罪过程有无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