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1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2.2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2.3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4现场指挥机构
2.5应急处置队伍
3.1分级
3.1.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3.1.2重大事故(Ⅱ级)
3.1.3较大事故(Ⅲ级)
3.1.4一般事故(Ⅳ级)
3.2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
3.2.2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
3.2.3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
3.2.4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
4.1行动原则
4.1.1接报: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0358-2255600、2255656电话值班)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接报
4.1.2启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决定启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4.1.3处置:各行动组赶赴现场
4.2处置行动
4.2.1水上交通管制组
4.2.2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
4.2.3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
4.2.4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
4.2.5火灾防范施救组
4.2.6污染区域监视监测组
4.3分级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
4.3.2应急响应程序
4.4指挥与协调
4.5信息发布
4.5.1在船舶污染事故的最初阶段
4.5.2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信息发布:
4.6应急终止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维护
6.7通信保障
7.1预案演练
7.2宣教培训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7.3.2责任追究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本预案将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8.2.2本预案由吕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8.3预案实施时间
1.1规划背景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编制范围
1.4.1研究空间范围
1.4.2研究时段和规划目的
1.4.3规划适用时间2017年—2020年
1.5编制原则
1.5.1以科学发展为指引
1.5.2以保护内河水域环境
1.5.3深入分析船舶现状、未来3年船舶发展趋势和新形势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产生的内河水域环境污染风险态势
1.5.4依据法律法规要求
1.5.5完善机构
2.1航道
2.2港口、码头
2.3船舶
2.4水运业
2.5码头、船舶污染物种类
2.5.1码头污染物
2.5.2船舶污染物
2.6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现状
2.6.1码头污染物接收、储存现状
2.6.2码头污染物转运、处置现状
2.7船舶防污现状
2.8监管现状
2.9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监管存在的问题
3.1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建设
3.1.1按照统一领导
3.1.22017年底
3.1.3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3.1.4各有渡口码头或船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船舶
3.2应急队伍建设
3.2.12018年
3.2.22018年底
3.2.32019年底
3.3监测能力建设
3.3.12017年
3.3.22018年
3.3.3加强船舶检验能力建设
3.4应急物资装备
3.4.1自2018年起
3.4.1.12018年
3.4.1.22018年
3.4.1.32019年
3.4.1.42018年
关于印发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吕梁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
吕梁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吕梁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吕梁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 JT/T 458-2001》《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的船舶或船舶相关作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环境伤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由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以下称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为非常设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价,发布警报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
(3)迅速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对溢油、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处置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的应急反应人力、物力资源和后勤支援;
(5)负责有关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
(6)组织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实施应急演练;
(7)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8)统一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信息和警告,为应急处置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9)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会议,商讨和布置支持本预案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10)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11)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
(12)必要时,协调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2.3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24小时值班工作;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
2.4 现场指挥机构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组建,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气象局、污染事故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组织成立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火灾防范施救组、医疗抢救组、气象信息组等行动组织,并指挥各行动组的现场操作:
(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2)初步评估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河段、水资源取水口的污染等,并上报指挥中心;
(3)评估事故等级,提出要求支援的人员、设备及现场应急措施;
(4)现场组织人员开展事故的处理、调查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
2.5 应急处置队伍
应急处置队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工作;组织指挥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的控制、取样、引导和清除;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组,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的事故原因及其污染损害调查取证和索赔准备;组织开展相关救援工作;参与溢油、危险废物控制清污组;协助应急中心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环保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协同组织油污、危险废物的清理;负责审核和批准使用消油剂清污技术和设备;协调指导对回收油污和油污物、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对溢油、危险废物取样鉴定。
市住建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协同组织油污、危险废物的清理;负责船舶污染范围饮用取水口、地下饮用水质监测与数据公布;保障城市内船舶污染范围人、畜饮用水供应。
市公安局:参与水上交通管制组;负责维护区域治安;保持陆上交通畅通;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市消防支队:负责火灾防范施救组;消防车到达事故地点进行灭火救援,根据需要在事故地点部署消防力量,保卫建筑物和物资的消防安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及水文资料,协助开展船舶污染事故清污工作;通知有关水产养殖企业加强自我保护;协调渔船参与水上油污、危险废物的清除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急救和可能受污染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经费。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随时的气象观测资料,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市委宣传部:保持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发布新闻。
3 预防和预警
3.1 分级
根据《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 JT/T 458-2001》和事故的严重性、紧急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船舶污染事故风险预警分为4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信号表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3.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3.1.2 重大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吨以上至1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3 较大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0.5吨以上至5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4 一般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0.5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船员)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按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3.2.3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控制事故灾害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3.2.4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通过科学预测,预报事故源火灾爆炸趋势、溢油扩散轨迹和归宿,分析受威胁或危害的范围和程度,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的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行动原则
4.1.1接报: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0358-2255600、2255656电话值班)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接报。接报后将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进行初报,并通知事发辖区海事处派员现场核查;再将实际情况向副总指挥进行确报。
4.1.2 启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决定启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指令现场指挥派遣各行动组现场处置。
4.1.3 处置:各行动组赶赴现场,现场总指挥指令各行动组行动;应急指挥中心指派事发地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进行清污处理,其他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分中心做好支援的准备工作。
4.2 处置行动
4.2.1 水上交通管制组
(1)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海事机构派遣监督船在船舶污染事故水域进行戒备,禁止无关船舶进入船舶污染事故水域。必要时,征得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溢油防扩。
(2)评估受污染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汇报水流和溢油流向、流速、风向,并提出布设围油栏的方案。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2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
(1)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海事机构,负责调查船舶污
染事故发生类型、原因,勘查溢油部位,确定船舶污染事故数量
和事故等级,收集评估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损害有关资料。
(2)对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进行取证,对船舶污染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作询问记录。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3 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
(1)责令船舶污染事故单位提供船舶污染事故相关资料;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单位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采取清污行动,监督有关应急措施执行。
(2)在安全前提下,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布设围油栏进行防扩,并开展溢油回收工作。
(3)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汇报船舶污染事故源、溢油量、溢油资料、溢油处置相关情况。
(4)必要时,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提请应急指挥中心向上级申请调用邻近地区防污设备协助清理溢油。
(5)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4 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
(1)若船舶发生水下污染事故的,提请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打捞公司、潜水人员进场,对溢油源进行堵漏、打捞。
(2)指令过载船舶至船舶污染事故地段实施过载。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5 火灾防范施救组
(1)调派消防车到现场戒备,同时根据需要由市消防队请示省消防总队调派有关救援力量到场增援。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爆炸。
(3)消防车到达事故地点对溢油火灾进行施救。
(4)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6 污染区域监视监测组
对污染水域、陆域实施污染程度监测,根据污染


